专家建言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对游戏、直播、短视频宜区别政策、分级监管

发稿时间:2020-06-01浏览次数:170

 未成年人是未来的希望,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关切利害,区别政策、精细科学监管是提升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有效性的重要途径。527日,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举办了“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研究报告发布暨研讨会”,发布了《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研究报告》。


《报告》以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这3类当前未成年人使用最多的互联网服务为研究对象,发现: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力最强,也最容易在与监护人争夺未成年人的斗争中获得压倒性的优势。从已有的研究成果和经验层面上的事实来看,也更容易在俘获了未成年人之后,对个别未成年人带来一系列的病理性后果。


  因此,监管部门主导的未成年人网络权益保护,应当以有效管控互联网应对未成年人的控制力为核心诉求,针对不同媒介形态的不同互联网应用实行区别政策,推进精细化、科学监管。针对网络游戏,需要在限制网络游戏运营商、服务提供商。

       

  对未成年人控制能力的前提下,展开对网络游戏的政策监管规则设计和监管措施落地。针对网络直播,需要从源头实施监管,通过对演出公司、主播的严管,提升直播队伍的整体素质。同时限制未成年人在网络直播过程中的参与方式,防止未成年人过多参与带有商业性质的网络直播活动。针对短视频,需要短视频运营商、服务提供商严格履行把控不良内容的主体责任,同时还需激励用户制作、上传、分享优质内容的方式,加大优质内容的供给。


  研讨会上,来自未成年保护立法、执法、法学研究领域、行业协会的专家,从互联网服务方式的产品设计机制、陪伴未成年人的方式、对未成年人的控制程度等方面分析了基于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对互联网服务实行分策监管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从产品设计机制上看,短视频的功能诉求更多在于娱乐性,网络直播的功能诉求更多在于陪伴感,网络游戏的功能诉求在于深度卷入。三者相较之下,游戏从功能上就更需要用户持续、长时间和深度的卷入,总是希望玩家在另一个虚拟的世界呆更长的时间,投入更多的精力。这也是游戏者,尤其是未成年人的玩家容易陷入其中而不能自拔且更有可能产生病理性依赖的原因。


从陪伴未成年的方式方面看,短视频填补的是未成年的碎片时间,网络直播和短视频都在疫情期间被作为在线教育的工具使用,而网络游戏网络游戏对未成年人的陪伴,容易向两个极端发展。网络游戏所创造的相对完整的虚拟空间和与现实生活完全不同的虚拟世界,一方面容易使未成年人沉迷期中不能自拔,另一方面,网络游戏的过分社交化又容易使未成年人加入到不同的团体当中,受到来自其他团体成员的影响。因此,就对未成年人的陪伴来讲,这3类互联网服务形式中,网络游戏是最不适合由未成年人自己单独参与的活动,必须在家长或老师的管理之下参与。


从对未成年人的控制程度上看,短视频、网络直播、网络游戏为争夺用户和维系用户忠诚度、粘度所使用的谋略、方法是有区别的。


其中,网络游戏为未成年人创造的是一个完整的虚拟世界,让未成年人在虚拟世界里,以与现实世界可能完全不同的方式体验人生、或使用与现实生活完全不同的方式来影响未成年人的行为方式和价值观的形成,更容易对未成年人形成控制力,而一旦形成控制力,如果没有外力介入或介入的时间不当、介入的方式不当,未成年人摆脱起来或重新获得自主控制自己的能力就有可能下降甚至完全丧失。


相较于游戏,直播或短视频虽然也不能排除沉迷现象的发生,但直播和短视频并不容易对未成年人用户形成压倒一切的控制力,更不容易使未成年人产生不能自拔的病理性反应。因此,游戏对未成年人的绑定能力最强,外力不加强引导和控制、不进行有效干预,更容易对未成年人产生严重的后果。短视频、直播在这方面的可能性则要小的多。而在直播和短视频之间,短视频更容易让未成年人打发零碎的时间,直播更容易生成不同的陪伴未成年人的场景。


共青团中央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委托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2019 年全国未成年人互联网使用情况报告》相关数据显示,在广大的未成年人用户当中,通过各种移动终端,尤其是手机玩各类网络游戏的比例,除了在未成年人当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外,游戏的低龄化以及玩游戏所产生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也需要引发社会各界的重视。


根据前面的《情况报告》,网上学习、听音乐、玩游戏、聊天(社交)和看短视频,分别排在最占用未成年人上网时间和精力的前五位,中国传媒大学人类命运共同体研究院院长王四新提出,“如果仔细看这前几位的未成年人网络活动,比较中性的活动,既难以说上好,也难以说上坏的活动,是聊天和看短视频。在人们印象和真实的生活中容易产生较多问题的活动,也即如果引导不好就容易出问题的活动是网络游戏,而网上学习、听音乐则可以归之于好的上网行为或好的上网习惯。未成年人网络行为时间和精力占比的这个排序,也为政府对互联网内容的监管提供了依据,即政府应当通过积极干预、政策引导和健全规范体系,让更多的未成年人把网络上的时间和精力用在除游戏之外的活动上,而对于聊天和看短视频这两类活动,则要将重点放在这两类活动的消极影响方面而鼓励其正向能量的发挥。比如短视频,一方面要通过“青少年模式”避免未成年人观看过程中的沉迷、盲目模仿等行为的发生;另一方面则可以鼓励平台将短视频的娱乐与教育功能结合起来,用这种未成年人喜闻乐见的方式,承载更多的教育功能。”


 “未成年人是网络上的原住民,从一出生,他的个人信息已经被数字化、网络化,上网是他们与生俱来的权利。但必须认识到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涉及到孩子一生的幸福,涉及到家庭一辈人甚至祖国的一代人,网络游戏提供商不能过度消费未成年人,网络游戏产品的设计者应该遵循技术伦理。当运营商开发一个产品的时候,是不是愿意自己孩子玩和用这款游戏APP,这是伦理的底线。另外,政府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应当更加坚决一些,要确保未成年人利益至上,特别是对于网络游戏治理效果不好的情况下,应该下重手来保护未成年人。”中国网络空间安全协会网络治理与国际合作工作委员会秘书长、北京邮电大学副教授谢永江表示。


 “当下的互联网公司正日益成为一个特别大的平台,如果我们不加强平台的自我治理责任,不加强外部对于平台责任的规范,不提出一些切实可操作的措施,而仅仅停留于理念,这不是一条正确的路子”,中国科学院大学副校长林维教授以网络游戏为例,认为尽管网络游戏企业提供了未成年人身份认证,但在进行未成年人实际身份认证过程中又有各种各样规避的途径,这使得这一措施形同虚设。目前各类网络社交产品都存在防沉迷问题,其中网络游戏目前仍然是社会最关注的因此也是最急迫需要得到治理的,互联网企业本身要加强自我规制,但更需要要政府和社会持续加大监督力度。总得来说,使用电子产品是未成年人的权利,但线上电子游戏如果缺乏防沉迷措施,家长又没有太多技术手段去控制他的时候,权利和义务就会出现不平衡,希望互联网公司多提供一些有助于家长履行监护职责的手段,比如更具可操作性的实人认证、账号监管、家长模式,确保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得到更充分的保护。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主任佟丽华指出,要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互联网公司应担负最重要的责任,要引入专业人才进行管理。比如腾讯公司尽管建立了未成年人保护的网络机制,但其效果流于表面。大的互联网平台应该建立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协调机制,由主要负责人层级牵头关注和研究这个问题。甚至,互联网平台要成立未成年人保护的专门部门,来具体执行、协调相关工作开展,否则互联网就会一直利用未成年人心智发展不成熟的弱点来开发产品,吸引伤害更多的未成年人,尤其是网络游戏。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副庭长张妍从司法角度给出建议,未成年人涉网络问题是整个社会的问题,现在上网成本很低,未成年人对于网络的依赖性很大,未成年人的辨别能力低,自我保护意识和法律意识相对薄弱,使得很多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都与网络有着千丝

缕的联系。应当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让他们学会正确使用网络,在使用网络时保护自身权益。同时也要强化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并给予支持与指导,畅通家长举报和反映问题的渠道,当家长发现某些游戏不适合未成年人玩,或者未成年人认证存在漏洞等情况,家长能知道通过什么渠道反映遇到的问题,通过谁去解决这些问题。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为未成年人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利用网络侵害孩子的案件或者未成年人利用网络犯罪的案件才会越来越少。


中国社科院新闻与传播研究所副所长季为民从新闻研究者角度提出4点建议,第一,要通过互联网机制、互联网素养,互联网法规的体系化建设,建立有中国特色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保护规制体系,要用体系化、机制化、制度化的方式来解决未成年人网络保护问题,比如用刚性制度、法律规定和巨额罚款来限制那些一味逐利的互联网平台。第二,要重视提升互联网素养与建设健康的网络文化,网络文化已经成为影响青少年价值观形成的重要因素。要推进互联网对青少年价值观引导与塑造的深入研究与实践创新,引导与培育向上向好的未成年人网络文化。第三,要适应青少年的身心特点与独特需要,完善互联网的内容建设、平台建设与认证机制,提供更多的优质公共在线教育资源,保障网络知识内容高品位高质量,保障未成年人互联网教育资源准确健康权威。第四,要强化未成年人互联网运用相关主体的责任,建立专业的监管机制与平台,有效指导与监管青少年常用的网络平台,控制削减不良信息的传播,为未成年人包括青少年健康使用互联网提供保障与条件。


 “短视频、网络游戏、网络直播是目前未成年人广泛、频繁使用的应用,预防网络沉迷问题备受社会关注”,在首都互联网协会妈妈评审团负责人张韧看来,抖音、快手等主要短视频平台率先试点了青少年防沉迷系统,B站、抖音这些青少年常用的应用也都推出了青少年模式,设置了基本的门槛,是一个好的开始,体现了互联网企业的社会责任感。时下,我们更应当认真研究青少年的网络使用习惯、内容偏好,包括网络应用潜在风险,促进互联网企业不断完善功能、优化内容,帮助家长掌握孩子的网络使用情况,方便家长对孩子的上网行为进行管理。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包括企业,学校、家长,应当加强沟通,在互联网产品的设计上,在预防沉迷系统的构建上,多方参与多方建议,才能使家校社多管齐下,形成有效合力。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员王瑞奇提出,“时下我们缺乏一个指南,告诉学校、家长和社会,在网络时代要如何指导未成年人去接触网络。要告诉家长什么时候适合初次接触网络、如何独立在网络空间发表看法,发表哪些领域的看法是比较合适的选择,甚至可以具体到什么样的年龄适合网络打赏。在这样一个指南培养的情况下,年轻人可以既没有受到网络过度伤害,也能够在他成长之后无缝连接到网络社会当中去。”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儿童保护官员苏文颖认为,“疫情后的世界,很多工作、娱乐、社交,甚至更多的商业和社会管理模式会转移到线上,这是一个不可避免的趋势。孩子将来会生活在什么样的数字社会中,那时会从事的工作现在有没有被创造出来,这都是一个巨大的未知。在儿童上网这个问题上,有两点亟需强调:一是研究表明现在孩子触网年龄越来越低,但世界卫生组织的指南明确建议2岁以下的婴幼儿不应有任何屏幕时间,5岁以下幼儿的屏幕时间每天不超过1小时,且最好在家长的陪伴下有互动地进行。培养良好的用网习惯要从小抓起,幼儿阶段就应该考虑在家庭教育和幼儿园中探索儿童友好的网络素养课程;二是上网这件事,孩子的体验和经历与成年人有很大不同。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政策构建、技术伦理和产品设计也需要听取孩子的声音,赋能儿童就是赋能未来。同时不搞“一刀切”,要尊重儿童的成长发展规律,应该考虑针对不同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进行更为精细的制度和技术设计。


短视频、网络游戏和网络直播等互联网形态越成为青少年一种日常生活需求,需要为未成年人更好地使用互联网创造条件,让未成年人在更便利、更放心地使用互联网。要从社会系统角度来看待这一问题,而不单单是互联网公司或者家长的问题。如中小学应该开设网络素养课程,不断提升青少年的网络辨识能力,但这点在目前我国中小学教育中是欠缺的。社会组织发挥作用,开展网络游戏、直播等产品形态的效果测量,建立科学的测量量表,准确考察哪些网络游戏是对青少年是有负面影响的,哪些是正面的?政府监管部门、互联网公司及其他社会各界的共同发力,提高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权利和利益的综合保护水平和综合保护能力。随着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导的网络信息生态建设管理规定的各项举措的全面落实,有理由相信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将有更理想的成长环境,北京师范大学新闻传播学院副院长张洪忠教授表达了他的期待。